(原标题:八家KTV企业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一审宣判)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垄断纠纷八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本案开庭照片
8家KTV公司起诉
上述系列案件的原告为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凯乐迪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梅州市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家乐迪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金碧大世界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加洲红酒吧。
本案原告
8家KTV公司认为被告音集协要求KTV公司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的签约条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被告音集协答辩
被告音集协认为原告无权就其认为被告存在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且被告在本案的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到举证责任。
本案被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在原告就其主张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为提起的涉案纠纷中,原告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告音集协之间并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条例》上述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以被告音集协违反《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履行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义务,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