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档案,你会想到什么?是一张张泛黄微皱的照片?是存在厚重文件柜中的一沓纸页?档案,是文化记忆和传承的重要载体,它全面记录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记录了每个时代的责任和使命。今世赖之以知古,后世赖之以知今。档案已成为鉴古知今、启迪当下、洞察未来的基础和关键。
为规范档案工作,我国于1987年9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又于2020年6月20日进行了修订,使档案法得到全面的优化升级,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于档案法,很多人或许会感到陌生,但其实它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档案法?又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在第17个国际档案日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一个个前车之鉴,以案释法、以法律行,共同守护我们的历史
记忆—
错误行为
保管不力遭到损坏
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24箱会计档案移至所属单位集装箱货运站办公楼地下室保存,由于供水管道渗漏,地下室积水日渐增多,档案被水浸泡。工作人员发现时积水已深达1.7米,全部档案浸泡在污水之中,损失极为严重。
事故发生后,集装箱货运站工作人员捞出档案,并上报该公司,但未得到公司的重视和解决。直至新经理到任了解情况后才上报,但全部档案或成砖块状、或成纸浆,损失已无法挽回。
●案例分析
档案安全隐患可能来源于多种因素:自然灾害的无情侵袭、人为操作的疏忽大意、技术保护的落后陈旧,或是管理监督的宽松懈怠。面对这些潜在的威胁,单位或个人如果明知而不作为,实质上是在放任风险的扩大,一旦灾难降临,损失将无法估量。
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超表示,运输公司的事故究其原因,一是领导缺乏认识,特别是事故发现后,既不采取措施,又不上报情况,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二是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轻易把档案分散在有渗漏情况的地下室保存;三是档案无人管理,造成长期浸泡的严重后果。
根据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错误行为
故意烧毁掩盖真相
某医院收费员周某,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其经手的病人预交款2.1万元用以购买足球彩票。为逃避医院查处,周某窜至医院财务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柜内票据。
经清点,柜内2002年和2003年会计档案220余册及相关的账簿、报表、合同等资料被烧毁,涉及流动资金4450万余元。
该案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案例分析
会计档案不仅仅是一串串数字的堆砌,它们是企业乃至国家经济状况的缩影。从微观层面看,一个企业的财务报告能够揭示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经营效率;从宏观层面看,国家财政的预算、决算和各类统计报表则是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任何对这些档案的故意销毁,都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重侵害。
因此,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错误行为
盗窃档案藏在家中
章某因不满法院判决结果,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偷溜进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将放置于抽屉中的案件卷宗盗走,藏放其岳母家中。当地法院以窃取国有档案罪依法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分析
张超表示,国有档案的安全性事关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文化安全。这些档案中可能含有关于国家安全、经济动向、科技创新等多方面的重要和敏感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并用于不正当途径,可能会对国家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被利用来破坏国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此外,档案中蕴含的丰富文化资源如果流失海外,将造成无法挽回的民族文化损失。
对于任何抢夺和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和法律追究: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错误行为
擅自复制携运出境
某酒厂营销部5名员工到档案馆查阅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档案,介绍信中写明查阅目的是“整理、收集酿酒业的有关材料,编写厂志”。查阅期间,5人复印了10份密级档案资料,档案馆按规定在每页档案复印件加盖“此件不得公布,不得遗失”的印章。
随后,该5人擅自将复制的密级档案提供给某律师,致使该批密级档案被携运出境,且该批档案被用于商标注册。档案部门对该酒厂给予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且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案例分析
档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它记录着一个国家的发展历程、政治制度、经济状况、文化传承等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安全具有极高的价值。因此,保护档案的安全就是保护国家的安全。
档案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四十九条分别作出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超提醒,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将档案携带或网络传输出境。这是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档案进行破坏活动。
错误行为
化公为私申请专利
某公司组织人员开发研制的“吊车、矿车功能安全定位器”,经公司组织项目试制鉴定成功。该项成果长期存放在项目设计人刘某个人手中,刘某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以其爱人隋某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报并获得批准“定位器”的专利。此事件是由于该公司对档案疏于管理造成的,档案部门对该公司和刘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张超表示,归档工作是一个守护记忆的过程。“通过归档,可以确保这些珍贵的信息资源得到合理地利用和有效地保护。它们可以提供决策的依据,为研究提供素材,为教育提供案例,为公众提供知识。”
档案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此项规定正是基于对归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张超提醒,档案管理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错误行为
非法倒卖档案资料
市民赵某到档案馆出售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在华有关业务活动的档案资料。档案工作人员在翻阅赵某拿来的档案资料中,发现里边有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并且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内夹有该市某金融机构上世纪80年代的差旅费报销单据。经专家鉴定,这些资料属国家和社会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经调查得知,这部分档案资料是赵某在1999年8月从该市某古玩城卖古玩的业主李某处购买。而李某是于1998年秋天在该市某旧货市场地摊上以2000元价格购进,共1596件,外加10卷,并于1999年8月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获利500元。档案部门对李某倒卖档案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
●案例分析
国家档案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任何试图买卖国家档案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李某的行为还违反了档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张超提醒,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受法律的保护,倒卖档案牟利是违法行为。遇到此类情况,公民可向当地档案馆积极提供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的线索。
错误行为
伪造篡改骗取房产
2013年11月,洪某持盖有“某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证明章”的离婚协议书档案复制件,到某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拟转移本属于其女儿的房产。公证员到该市档案馆核对档案原件,发现复制件与原件不符。真实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所有”的内容,在洪某提供的档案复制件中被改成了“离婚后该房屋归男方所有”。洪某伪造的档案数量为1件,未对档案原件造成损害,该市档案局对洪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档案的真实性是其存在的基础。每一份档案,无论是政府文件、企业记录还是个人资料,都是基于事实和真相而存在的。档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张超特别提醒,档案具有关联性,相互佐证、环环相扣,自作聪明的伪造档案复制件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原标题:当档案拉起警戒线……
值班主任: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