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股长获刑12年:私刻公章贪污公款1338余万
今日,贵州织金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原房屋征收股股长王红梅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红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贵州织金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织金新区碧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纳,以及从事水西水务公司部分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私刻相关单位印章、伪造领导签字、伪造相关虚假票据,虚列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13388438.80元;采取伪造虚假银行对账单、虚列现金收支账的方式,挪用公款1716901.21元购买彩票进行营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