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逛公园围观他人掰手腕时,小李一时兴起加入角力,竞技中因发力过猛,导致自己手臂骨折,因此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小李认为与自己掰手腕的小林应分担这笔费用的一半。那么,这笔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依据我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认定,主动参与竞技体育活动者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判决驳回小李要求对方赔偿1.7万余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该案的审理清晰地界定了民间自发性竞技活动的责任边界,为公众参与文体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主动加入掰手腕角力 发力时意外骨折
2025年4月的一天傍晚,苏州某公园健身器材区附近热闹非凡。忙碌了一天的人们进行着各种体育锻炼,有的在练器械,有的在跳操、踢毽子,还有几个人围在一起掰手腕。围观掰手腕的人们为双方助威的声音,引得不少人驻足围观。小李路过此处时,也被现场热烈的气氛吸引,在一旁驻足观看了良久。小李越看越激动,感觉自己力气也不小,应该能与其他人较量一番,便主动走上前对连胜几局的小林说:“哥,我也想跟你练一练,试试臂力!”小林看到小李来应战,就笑着答应了他。
随后,两人相对坐在石凳上,肘部抵紧桌面、双手紧握,在围观者一声“开始”的口令下,两人各自发力进入较量环节。前期对峙角力中,小林屏住呼吸,持续发力中曾数次将小李手腕压近至桌面,但小李并未就此认输,一直紧紧撑住慢慢又将小林的手腕推到了垂直桌面的直立方向。两人势均力敌的较量,引来更多围观者屏息静气地观看。两人到了第四、五次角力时,双方都继续发力,但场面依然僵持。突然,小李感到右臂一阵剧痛,面色陡然大变,再也无法发力。小林见状立即松手,见小李疼痛难忍,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久后,救护车将小李送往医院急诊室。经医院检查,确诊小李为“右侧肱骨干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当晚便安排手术进行治疗。术后小李又住院10天,累计花费医疗费3.4万余元。
对方应否承担一半责任 双方僵持不下
受伤次日,小李望着自己缠满绷带的手臂,心中懊悔不已,因一时的疏忽大意,一次简单的掰手腕比赛竟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小李自责的同时也认为小林对此同样负有责任,毕竟和小林掰手腕是导致自己受伤的直接原因。于是小李带着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单据,找到小林协商赔偿事宜,语气带着几分急切与委屈:“这次手术加住院已经花了3万多元。我知道掰手腕是我主动提的,但毕竟是跟你对练时伤的,你看能不能承担一半?”
小林听完后,面露难色地摇了摇头:“兄弟,不是我不想帮你,主要是这事我真没责任。当时是你主动说要练一练,我才跟你掰的,而且我全程都没故意用力,就是正常角力。你喊疼的时候我马上就松了手,还第一时间帮你叫了救护车,我能做的都做了。掰手腕本身就有受伤风险,你既然主动参加,就得想到有这种可能啊!”
两人就责任归属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小李见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拨打110报警。因双方分歧过大,报警、协商都以失败告终。2025年5月中旬,小李整理好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报警记录等材料,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林赔偿1.7万余元医疗费。
庭审中,双方对事发经过无实质争议,均认可“受伤发生在掰手腕发力过程中,当时手臂尚未压到桌面”,但就责任认定各执一词。
小李认为,自己是“临时起意练一练”,不是参加正式体育竞技,而且小林好几次将自己压到快输了,自己的手臂一直处于受力状态,间接导致了骨折,小林作为对战方,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小林则辩称,掰手腕是比拼臂力、腕力的竞技活动,本身就有受伤风险,小李主动邀约就该提前想到;自己全程正常发力,没有突然猛拽、故意下压等违规动作,其受伤后还及时帮忙叫车送医,已经尽到该尽的义务了。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审理后查明,小李在公园围观时主动向小林提出“想练一练掰手腕”,小林未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诱导小李参与,小李的参与行为属于完全自愿;活动过程中,小李在前期角力中多次被小林压至接近落败状态,但其未向小林提出终止比赛,反而继续参与第四、五次较量,直至受伤时仍未主动放弃,充分体现了其持续接受活动风险的意愿;小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林存在“故意发力过猛”“违规拉扯手臂”“突然改变发力方向”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双方在角力中的发力动作均符合掰手腕活动的常规竞技特征;在小李受伤后,小林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待救护车抵达后,小林陪同小李前往医院,协助小李完成各项检查,在手术室外等候至手术结束,确认小李进入住院病房安顿妥当后才离开,积极履行了活动参与者的合理救助义务。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掰手腕以力量角逐为核心,客观存在肌肉拉伤、骨骼断裂等潜在风险,符合“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特征;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邀约并在多次处于劣势后仍继续角力,应认定为“自愿承担活动风险”;小林正常参与角力,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解析:
嬉戏角力责任界定应秉持公平
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过程中展现身体爆发力,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从运动力学角度来看,掰手腕时手臂肌肉会瞬间强烈收缩,产生巨大力量,使肱骨中下段承受强烈的剪切力,存在极大的损伤风险。当参与者不慎受伤时,如何界定责任归属,成为司法实践需要面对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确立的“自甘风险”规则为此类案件提供了裁判依据。“自甘风险”规则与“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等规则作为减免侵权责任的四类事由共同置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定部分,体现了公平、意思自治的原则。
适用“自甘风险”规则需要满足四个条件:活动具有内在风险性、参与者主观自愿、参与者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以及其他参加者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由于该条文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性”较为抽象,需要在个案中综合活动的性质与类型、风险的固有性与必然性、风险的可预见性、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参与者的互动性等具体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系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参加掰手腕活动的能力及该项活动的危险性有所认知和预见。且原告系主动邀约被告进行掰手腕并导致肱骨骨折的损害后果,属自愿行为。而被告作为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在掰手腕的过程中进行发力对抗,属于该活动中的常见行为,不宜认定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原告受伤后,被告亦积极将其送医治疗,尽到了适当救助义务。故该案情形符合“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掰手腕属于一种民间自发性文体活动,此类活动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源泉,司法不宜过度介入活动规则之中,应为活动参加者卸下沉重的枷锁;另一方面,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确立责任归属,对于鼓励文体活动,特别是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健康、丰富人民精神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总而言之,在文体活动中倡导“自负其责”的担当精神,构建“权责清晰”的交往预期,能够为基层社会自我组织、自我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和宽松环境,最终构建起既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在法治的护航下,更自信、更自由地追求和享受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专家点评:
明晰“自甘风险”适用 助力司法裁判统一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唐波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属于侵权责任承担的免责条款,被人们称之为“自甘冒险”或“自甘风险”规则。当然,该条款也明确规定了除外情形,即“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文体活动,参与该活动的双方理应知道该活动所潜在的风险。小李因“掰手腕”而意外受伤,小林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小林不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保护了公民参与文体活动的自由空间。
民法典颁布以后,对于如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在实践中仍有一定的争议。例如,就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中“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以及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这些仍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本案的判决,为如何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增添了范例,有利于司法实践早日形成关于“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共识,从而推动今后相关案件司法裁判的统一。
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本案裁判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裁判作为社会纠纷化解的最后防线,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与科学化离不开司法裁判的助力。本案合理地运用法律规范与民法理论化解了社会纠纷,既保护了本案中相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又为社会民众如何参加文体活动,以及相关组织或机关如何鼓励、组织与管理类似活动提供了合规指引。
从民生导向的角度来看,公民有参与文体活动的自由,国家也积极鼓励群众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文体活动。参与文体活动也是人们社会交往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人们也借此表达自己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合法且合理的司法裁判是人们自由参与社会交往的保证,是公民追求丰富的精神生活的保证。本案裁判在厘清因果关系基础上,合理地判定风险的承担者,让人们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路上,不因畏惧承担责任而不愿积极开展健康的社会交往活动。
原标题:参与掰手腕意外骨折,应由谁担责?
值班主任:刘克
作者:黄金剑 刘逸梅 袁航 唐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