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西贝与罗永浩围绕预制菜的讨论持续发酵,从“是否用预制菜”的争执,到“啥是预制菜”的认知分歧,再到消费者追问“我有权知道吗”,这场争议不只是企业与个人的观点碰撞,更暴露出预制菜行业法律边界
模糊、消费权益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为把其中的法律门道讲明白,给消费者、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参考,记者专访了山东金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郜周斌,从法治视角梳理争议核心,探寻行业规范发展路径。
明确定义
当“官方定义”碰撞“大众认知”
“要解决预制菜争议,首先得明确其法律定义——这是判断企业行为是否合规的基础。”郜周斌开门见山,援引2024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指出,该文件已从监管层面清晰界定:预制菜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腌制、蒸煮、煎炸、成型等)制成,需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同时,该通知特别划定“非预制菜”范畴:连锁餐饮企业中央厨房自制并配送至门店的净菜、半成品、成品菜肴,仅经清洗、去皮、分切等简单加工的生鲜食材,以及速冻水饺、盒饭、面包、汉堡等主食类产品,均不属于预制菜。“这一定义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
“但实际消费中,大众认知更宽泛。”郜周斌举例,不少消费者认为,只要不是餐厅后厨现切、现炒、现做的菜品,就是预制菜。比如,餐厅使用的冷冻腌制肉、提前调制的半成品酱料,即便属于中央厨房配送的半成品,也会被部分消费者归为“预制菜”。
这种认知差异的法律风险何在?郜周斌解释,官方定义是行业合规的“底线标准”,但企业不能仅以“符合官方定义”为由忽视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聚焦权益
“知情权”不是“选择题”
这场争议的核心,说到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知情权”在预制菜消费里落不了地。郜周斌分析,预制菜与现场制作菜品在食材新鲜度、加工流程、营养保留、储存条件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有的消费者愿意为‘现做’的口感和新鲜度支付更高溢价,有的消费者则因便捷性接受预制菜,但无论哪种偏好,‘知情’都是作出合理选择的前提。”
当前知情权保障有两大短板:一是政策仅“推广”企业明示预制菜使用,无全国性法律强制披露;二是部分企业为维护“现做”形象,对预制菜使用情况避而不谈,甚至刻意模糊。更关键的是,企业若故意隐瞒预制菜使用情况,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里的‘欺诈’,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落实权责
让“透明、监管、维权”形成合力
“对餐饮企业而言,主动披露预制菜信息是守法要求,更是赢得信任的关键。”郜周斌提到,国内部分连锁品牌已尝试标注菜品类别,甚至还公示中央厨房资质,不仅未影响客流,反而因“透明化”获认可,这种做法值得中小餐饮企业借鉴。
“对监管部门而言,需从制度层面解决知情权落地难。”郜周斌认为,各地出台预制菜管理办法,要披露原料来源、保质期等信息;要统一菜单标注、店内公示等方式,避免“选择性披露”;要明确处罚标准。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将预制菜信息披露纳入日常监管。
“对消费者而言,要明确权利,理性看待预制菜。”郜周斌提示,预制菜工业化生产在食品安全管控上可能更规范,关键在企业是否如实告知。就餐时可主动询问菜品属性,保留点餐凭证、小票等证据;若遇隐瞒或虚假宣传,可通过12315投诉或起诉。郜周斌同时表示:“维权也得有分寸,要结合官方定义和企业实际披露的情况理性判断,别过度维权浪费资源。”
预制菜作为顺应消费升级与产业转型的新兴事物,其健康发展关乎民生福祉与市场秩序。此次预制菜争议,为行业发展敲响了警钟:在预制菜产业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合规经营”“诚信披露”不是选择题,而是必修课。唯有企业主动履行披露义务、监管部门强化制度与监管合力、消费者理性认知并依法维权,才能弥合官方定义与大众认知的差异、守住法律底线,推动预制菜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终实现消费者权益、企业发展、行业进步的多方共赢。
原标题:预制菜,不能稀里糊涂吃!——这些法律常识护你餐桌权益
值班主任:田艳敏
作者: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