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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

2023/8/29 7:06:27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学位法草案等

考试作弊、抢夺方向盘等拟纳入法律处罚

据新华社电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赵乐际委员长主持。

常委会组成人员165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曙宏作的关于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三审稿加强行政复议履职保障、完善有关工作要求;增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增加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作的关于外国国家豁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会议听取了周光权作的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二审稿完善涉外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妥善协调管辖权冲突问题,完善相关规定;完善涉外案件送达的规定;完善外国法院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增加与外国国家豁免法衔接的规定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上述三项草案已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袁曙宏作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股东权利保护,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完善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相关规定等。

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作的关于增值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等。

为及时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学前教育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怀进鹏作了说明。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活动,保障学位制度实施,适应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学位法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作了说明。

为了更好适应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总结提炼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机制和做法,优化完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贺荣作了说明。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贺荣作了说明。

会议听取了外交部副部长马朝旭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议案的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作了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今年以来,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国民经济持续恢复、总体回升向好,为实现全年目标打下了良好基础。下一步要加大宏观政策调控力度,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大力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抓好农业农村工作,深入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扎实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切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加大民生保障力度。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了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今年以来,财政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扎实推进,财政运行总体平稳,预算执行情况较好。报告介绍了落实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预算决议情况,提出下一步要加力提效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做强做优实体经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

受国务院委托,刘昆作了关于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报告介绍了近年来转移支付管理制度改革和转移支付政策效能不断提高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考虑,包括推动完善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建立健全转移支付分类管理机制、改进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加强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受国务院委托,郑栅洁作了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介绍了近年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效,指出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提出下一步要加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大力落实藏粮于地,积极推进藏粮于技,加大农业保护支持力度,切实提升粮食调控能力,加快构建现代粮食产业和流通体系,不断提高多元食物供给能力,深入开展粮食节约减损行动。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黄晓薇作了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依法履职,完善配套措施,着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报告介绍了反家庭暴力工作进展、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下一步要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制度落实;注重社会支持,深化保护服务;加强联动履职,提高工作效能;坚持问题导向,抓实培训宣传。

会议听取了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王东明、肖捷、郑建邦、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何维、武维华、铁凝、彭清华、张庆伟、洛桑江村,秘书长刘奇出席会议。

国务委员谌贻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同志,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关注1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增列考试作弊、高空抛物等应予处罚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将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围,将治安管理工作中一些好的机制和做法通过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予以优化、完善,旨在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相对于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此次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增列数种应予处罚的行为,其中包括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等。草案还进一步完善处罚措施和幅度,包括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调解相衔接、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适当提高罚款幅度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是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二是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三是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

据了解,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制定,2012年进行了修改。自2006年3月1日施行以来,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出现很多新情况,治安管理工作面临很多新问题,为更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需要,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关注2

学位法草案

加大对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等查处

学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事关学位体系、学科发展、人才评价标准等,是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学位法草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和实践要求,围绕完善学位管理体制、细化和明确学位授予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

现行的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创新,需要在现行学位条例基础上制定学位法,为规范学位授予活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提请审议的学位法草案明确学位管理主体职责,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工作,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学位管理工作。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本地区学位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履行审议学位授予点增撤事项、作出学位授予决定等职责。

在规范学位授予权审批行为方面,草案提出,设立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位授予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学士学位授予点,由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设立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或者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针对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草案明确,符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自主开展增设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审核。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需要,申请撤销相应学位授予点。

草案还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同时,为加大对学位管理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做好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教育法等法律的衔接,草案对学位获得者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利用人工智能代写学位论文,以及学位授予单位非法授予学位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注3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范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围绕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等方面作出修改和完善。

为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草案三审稿同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草案三审稿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等的违法行为,规定按照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2013年、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公司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22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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