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军女军官偷情小鲜肉部下
台军女军官偷情小鲜肉部下,长相清纯性感老牛吃嫩草被捉奸欠下百万。据台湾《联合报》报道,任职台湾防务部门的尤姓军官今年7月带军中吴姓女战友在新北市住家偷情,被妻子会同家人当场抓奸在床。
台湾防务部门34岁尤姓军官喜爱登山,与相恋6年的妻子都是山难搜救协会成员。3年前结婚时,还爬到高20米树木及垂降海边悬崖上拍婚纱照。不料,尤男明知军中吴姓女战友(45岁)已婚,竟背着妻子与吴女暗中往来,今年7月并带吴女返回新北市住处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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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妻偕同家人上门抓奸,发现尤男全身赤裸与穿着睡衣的吴女同床共眠。虽然尤男仅承认2人暧昧,否认通情,但吴女坦承有发生性行为,并与尤妻签立协议书。2人同意愿连带赔偿尤妻百万元,最后达成和解来换取尤妻不当场报警提告。
吴女事后因筹不出钱迫于无奈向丈夫自首求助,希望丈夫协助解决。丈夫惊闻妻子背着他暗中与军中年轻军官偷情,不仅气得不愿协提供助还立即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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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男发现吴女无法赔偿,也不肯付赔偿金,尤妻愤而持协议书提告。起诉指出,依协议书内容,证明尤男与吴女通奸事实明确,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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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ssds:台湾法治地区,法律建全。有通奸妨害家庭罪。
冷润泽0215:台湾还有通奸罪啊。。
深秋的深林:怎么感觉这个吴女士被做套陷害啦!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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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在民事结合有配偶者(法律上已婚着)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属于通奸。
在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通奸属于犯法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区,则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但如果配偶通奸,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通奸罪刑期最多为一年,在审判案例上大多处易科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