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与防卫有何联系呢?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各路大咖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小编觉得,无论何种观点,还是应以事实为依据。其实,这起辱母杀人案之所以会引起群情激昂,源于地方法院对忍无可忍的杀人者判处了无期徒刑。
辱母杀人案(凶案现场)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于欢刺人事件完全是由于“讨债人”用极端羞辱人的方式逼出来的。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被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被吴占学堵住,他让人在房间里拉屎,并把苏银霞的头按在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任何结果。4月14日,这伙人带着苏银霞、于欢母子来到公司,先去财务室,然后带到接待室。这伙人架起家伙,就在办公楼里烧水、烤串、喝啤酒。
11个人围着这对母子,用手机看黄色视频,将声音开到最大。杜志浩喝了点小酒,受了刺激,嘴里骂骂咧咧,污秽不堪,诸如“还不出钱,你去卖啊!一次100,我收80。”说得兴起,站起来就解开裤子,掏出,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往母亲苏银霞的脸上蹭去。同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司职员说,此时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于欢的小姑在外面报警,来了三位民警。警察来到现场,只说了一句话,“要账可以,但是不要动手打人。”转身就走出了财务室,里面的人陪着警察一起出来。小姑疯了,趴在车前拉着一位女警说,你们不能走啊!你们这时候走了,他们娘脸只有死路一条,你们要走就先碾死我吧!
屋外乱哄哄的,屋内的于欢眼看警察出了门,心里最后一丝理智崩溃了。他摸到一把接待室用来切水果的刀,疯狂向周围的“讨债人”刺去,一下子刺中四人。杜志浩肚子上中了一刀,当时并没有显得很严重。自己走出来骂了一句,然后开车子去了医院。据医院的目击者讲,杜志浩还因为琐事在医院跟人吵了一架。后来,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而亡。报道中除了非法高利贷以外,有三个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杜志浩实际上早在2015年8月,就因为开车撞死一名女中学生逃逸,被网上追逃。一个本该惶惶不可终日的逃犯,竟然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恶,警察来了之后也没有过问他的身份。
第二,事发后,当地一位企业家被公安局叫去了解情况之后,吴占学紧接着就给他打电话,追问情况。公安找谁查案,本来应该是秘密,为什么马上就让吴占学知道了?
第三,事发之后,聊城公安局派东昌府分局前来办理吴占学黑社会案件,而不是由冠县自己来办。这多少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从情理上讲,一个儿子眼见自己母亲被人按到马桶里,房间里被人拉屎,头上脸上被流氓用乱蹭,没有当场发作,已经冷静到了极致。法院以对方没有工具为由,认为没有防卫的必要性,判决书上说于欢“未能正确处理纠纷”。你大爷的的正确处理!这个判决完全忽略了人的正常情感,忽略了一个儿子亲眼见到母亲受到如此大的侮辱,心灵所受到的重大冲击,以及当时所采取的克制态度。
是警察的离去,才最终让于欢崩溃。他对接下来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充满了恐惧,对母亲的遭遇感到极端愤怒,从而失去了最后的理智,为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拿起刀奋起抵抗。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
从法理上讲,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自己驾车前往医院,在医院还跟人吵架。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他羞辱人在先,自己耽误事情在后,完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他的死,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应当是公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欢有权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以及人身安全,杜志浩因此而死,咎由自取,于欢最多算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量刑不当。
一个社会,受侮辱和受伤害到这种程度,还不能声张正义的话,那法律就只不过是权势者手中的玩物,成为一个笑话。或者如恩格斯所言: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