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组长与情妇一起获刑,近年来中央“打虎”的决心一直没有改变,也有不少官员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了6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广西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卫国受贿一案最为引人注意……
从网站公开的信息来看,罗卫国单独或伙同比他小7岁的特定关系人崔丽华,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近1500万元。在被通报的6名纪检监察干部中,罗卫国受贿金额最多,达1682万元;通报还表示,罗卫国“与他人通奸”,并伙同情妇做出了共同敛财的无耻行径。
公开资料显示,罗卫国2011年退休,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罗卫国的情妇崔丽华比他小7岁,先于罗卫国被捕。据查,1997年,罗卫国在河池任职的与崔丽华相识,当年底,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维系至案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罗卫国利用担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南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来宾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某、郑某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437万余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财物270万元,共计人民币707万多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被告人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李某某、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收受两人给予的财物567万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财物225万元,共计人民币792万元。
据悉,罗卫国应退赃款1005万余元,实际退赃款634.9万余元,崔丽华应该退赃495万元,实际上退赃款120万余元。广西高院终审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罗卫国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崔丽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判决后,罗卫国和崔丽华均不服,提起上诉。罗卫国提出,原判决认定其受贿金额有误,他与崔丽华不是共同受贿,他不应该对崔丽华收受的受贿款承担刑事责任。他有检举、揭发等重大立功情节,原判决仅认定了部分立功行为,没有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崔丽华也表示原判量刑过重,指控她的受贿金额有误。她说她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原判决没有明确她的退赃数额,她不应当对罗卫国收受的赃款承担退赃的连带责任。目前,两人都认为量刑重上诉均被驳回。
纪检组长与情妇一起获刑,在这起案件中,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是相当严重的违纪情况了。但他不但没有悬崖勒马,反而变本加厉,单独或伙同情人崔丽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离职后更是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罪并罚,真真是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