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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初审 电商法新规定引发各界关注和讨论

2016/12/23 15:31:34 来源:互联网


电商法草案初审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引发各界关注和讨论,诸如“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家政等究竟是否属于电子商务”、“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究竟怎么界定”等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昨日,记者针对热点问题进行采访,不少业界专家对此进行了解读。

电商第三方平台是电子商务法规范重点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就是淘宝网等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则是除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商法焦点介绍

焦点1

网约车、在线租房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

12月19日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指的是“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该依法纳税,办理工商登记,应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等。

那么,网约车、在线租房、在线旅游、在线提供的家政服务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

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法律与公共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崔聪聪告诉北青报记者,上述情况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此外,对于支撑电子商务的电子支付、快递物流、信用评价等,电子商务法草案也作出了规定。

“网络游戏、在线教育医疗、在线销售药品是电子商务,但考虑到这些活动有特殊的法律进行监管,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崔聪聪说。

焦点2

在微信朋友圈卖东西该如何界定?在朋友圈卖东西算不算电子商务呢?

对此,崔聪聪解释说,微信平台提供的在线社交服务,不属于电子商务范畴;如果在微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比如微商,符合电子商务概念,就纳入其中。”

而如果有人利用朋友圈的社交服务卖东西,崔聪聪认为,“如果仅仅是卖自己的二手商品,比如偶尔把二手手机、电脑等在朋友圈转让,不是经营行为,不属于电子商务。但如果行为具有连续性、反复性,那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怎么理解“连续性”?崔聪聪表示,目前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具体要交给监管部门或者法官判断,“今后有必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

“界定微信(交易行为)要具体分析商业模式、技术架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说,比如看微信的运营者有没有从中营利、有没有制定交易规则、有没有要求对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等,“我认为还要具体分析。”薛军说,这有待于未来行政执法者、司法者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电商法草案初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到法律作为制度确定下来。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获赔将有法可依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删除差评、骚扰威胁交易对方将遭重罚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草案初审

网购商品质量有问题?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指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泄露时电商经营者应及时告知用户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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