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丛女士素有矛盾,在未经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其住宅并进行破坏。今天本报记者从北京海淀法院了解到,男子齐某某、女子李某被检方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提起公诉,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检察院指控,去年8月26日,被告人齐某某、李某因与被害人丛女士素有矛盾,遂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趁无人之际,采用破门的方式进入丛女士位于海淀区的住处,并使用口红等物品,在其卧室墙面上涂写侮辱性的字句,将丛女士放于卧室内的衣物及床品随意污损、丢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考虑到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目前,海淀法院正在对此案进一步审理。
法官解释,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入罪,是在刑事领域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保障。
现实生活中,基于个人恩怨、催债等原因,时常发生公民侵入他人住宅之事。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提高法律意识,时刻保持法律敏感性,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不要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