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必定是卖淫行为,但是打飞机乳交不算卖淫,这样又是否合理呢?曾有一个案件,小姐在按摩店被抓,最后法院认为,打飞机乳交不算卖淫行为。太意外了,原来小姐帮男子打飞机还有乳交,都不算卖淫行为,的确令人震惊!

打飞机乳交不算卖淫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打飞机乳交不算卖淫
手淫服务经常作为治安案在公安机关结案,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比较罕见。而在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例中,既有定罪的,也有判决无罪的。由此可见,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下,各地司法标准也存在严重分歧,一些法官认为“打飞机”算卖淫,一些认为打飞机乳交不算卖淫,这也可以说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由于现实的复杂与变化,刑法只能表达立法精神和给出大概区间,而在区间中找出最合理的标准,就只得由法官来“自由裁量”。那么,为了避免法官在各自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认识不一,导致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同案不同判”和“选择性适法”所带来的司法不公中流失,就应规范自由裁量权,应避免运动式规范,不断的出台法律解释、司法解释,统一断案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