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9名失足女卖淫被查)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3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90年1月15日生,无业,住吉林省长岭县。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辩护人郁宏,江苏环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95年5月22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11月3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六弟,男,1993年3月18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黄某、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郁宏、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27日至同年1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田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南京市栖霞区某某路X号某某天地A座租赁5间公寓房,容留多名妇女在其租赁的公寓房内进行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与卖淫女分成卖淫费用。田某安排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在其容留卖淫的场所内负责接待男性客人、收取卖淫费用、房间清洁等工作。2019年12月10日,公安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先后查获王某某、丁某、卜某某、田某、李某某、范某某、廖某某、柴某某、宋某某等9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以及被告人田某、黄某、刘某、李某。其中,王某某系田某介绍至该场所卖淫,丁某系黄某介绍至该场所卖淫,卜某某、田某系刘某介绍至该场所卖淫。经查,在该场所内,2019年12月9日,廖某某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向蒋某某进行卖淫;同日,李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葛某进行卖淫;2019年12月10日,丁某以人民币2298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进行卖淫。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田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田某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80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黄某、刘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手机内存信息提取记录,检查、辨认、提取、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黄某、刘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黄某、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李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刘某、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被告人田某辩护人提出的田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田某租赁场所,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系共同犯罪主犯,体现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田某系初犯、认罪认罚的罪轻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