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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未遂"局长获刑4年:为申诉收废铁 1年去4次北京

2020/8/19 14:56:06 来源:互联网

(原标题:河南“贪污未遂局长”一案恢复审理当日,法院维持有罪原判)

8月19日,原河南漯河源汇区财政局局长于法杰向漯河市郾城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此前一天,他收到了该院下达的刑事裁定书和判决书。两份文书载明,“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恢复审理,判处于法杰犯贪污罪,有期徒刑4年。

▲8月17日,郾城法院判处于法杰犯贪污罪,有期徒刑4年。受访者供图

据上游新闻刊发的《“贪污未遂局长”出狱后边收废铁边喊冤,最高法指令再审遭基层法院中止审理》

报道显示,2004年7月,于法杰在漯河市源汇区财政局局长位上落马。法院认定于法杰在担任翟庄乡乡长时贪污公款15万元未遂,处有期徒刑4年。

出狱后的于法杰一边收废铁一边申诉。他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2000年,乡财政自收自支,财务管理不规范。乡财务人员为了给职工发工资,找其领取公款15万元,并打了借条,目的是为了留下对账凭证。一审和二审法院却认为“借条意味着他可以主张债权,有把公款变私款的主观故意”,这是有罪推定。

▲8月12日,于法杰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申诉11年后,最高法以于法杰犯贪污罪证据不充分为由指令再审。随后,河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2019年11月,该案在郾城区法院开庭重审。8个月后,郾城区法院作出裁定,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为由中止审理。

8月12日,上游新闻记者来到郾城法院询问何为“不能抗拒的原因”?该院一庭长说,院长都无法说清何为“不能抗拒的原因”,他也说不清。该院政治处一负责人说,因疫情原因,无法去监狱会见一名关键人证,这或是“不能抗拒的原因”。

▲乡财务人员向于法杰借款后,打下的欠条。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5天后的8月17日,郾城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恢复审理。当日,该院作出了(2019)豫1103刑初183号判决书:于法杰本人与该乡之间形成了事实和法律上的债权关系,证明其具有企图占有15万元的故意和行为,于法杰是否主张债权,什么时间主张债权均不影响债权的成立,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实际占有15万元,应认定为贪污未遂。判决如下:判决于法杰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4年。

于法杰表示,他尊重郾城法院的判决,但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查了这么久,也没查到我贪了一毛钱。我这个没贪到钱的‘贪官’将依法上诉。”于法杰说。

此前新闻

8月12日,河南漯河的于法杰再次来到郾城区人民法院,询问法官:刑事裁定书上的“不能抗拒的原因”是什么原因?他得到的答复依旧是:没法解释。

这份裁定书源于21年前的一起案件。

2004年7月,于法杰在漯河市源汇区财政局局长位上落马。漯河市两级法院判决,于法杰在担任乡长时贪污公款15万元未遂。

服刑三年四个月出狱后的于法杰一边收废铁一边申诉。他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2000年,乡财政自收自支,财务管理不规范。乡财务人员为了给职工发工资,找其领取公款15万元,并打了借条,目的是为了留下对账凭证。两级法院却认为“借条意味着他可以主张债权,有把公款变私款的主观故意”,这是有罪推定。

申诉11年后,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于法杰犯贪污罪证据不充分。接着,河南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1月,该案在郾城区法院开庭重审。8个月后,该院作出裁定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为由中止审理。

于法杰对上游新闻 记者表示:“恳请,再恳请,郾城区法院别拖了,即便还认定我这个一毛钱没有贪的人犯贪污罪,我也尊重。”

▲8月12日,河南郾城区法院,于法杰希望法院尽快重审自己的贪污案。

老于的姓名为于法杰,今年57岁,现在人们喊他老于,之前曾称呼其为:于干事、于乡长、于书记、于局长。

于法杰说,他被“双规”之前,仕途一直比较顺,没啥诀窍,就一条:踏实干活。在获得过诸多荣誉中,老于最看重的是“漯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2004年4月,也就是在被评为“漯河市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一年多后,于法杰落马。2005年9月,他被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是贪污罪。

从此,于法杰的人生发生翻天覆地的转变,先后经历了监狱服刑、刑满释放、一边收废铁一边申诉、迎来最高法“证据不充分”再审决定书、拿到省高院“证据不足”裁定书、收到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裁定书。

▲2018年5月,最高法下达再审决定书,于法杰贪污未遂案证据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再审。

检方指控三项犯罪事实,法院认定两项证据不足

于法杰落马源于当乡长时的一笔资金。

2005年9月30日,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以郾检刑更诉(2005)45号起诉书指控于法杰三项犯罪事实。诉字之前有个“更”字,是检察院在庭审过程中,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

起诉书称,2000年1月31日,任乡长的于法杰从擅自保管的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支取20万元,在没有告知任何人此款为占地补偿款的情况下,于2000年1月31日、2月2日分5次将其中的19万元借给翟庄乡机关财务,并要求机关财务会计、出纳给其出具个人借款的借据。

2000年2月1日,任乡长的于法杰以支付龙塘村工作经费的名义,从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中,分两次支取共计10万元,据为己有。

2000年8月29日,任乡长的于法杰以向谢铁毛支付修路款的名义,从70万元占地补偿款中中支取7万余元,将其中的5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院的三项犯罪事实的指控,法院只认定了“不到一项”。

郾城区(2005)郾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载明,于法杰被控的第二项和第三项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最有争议的是第一项款项,法院认定19万元中的4万元指控贪污欠妥,且于法无据;于法杰以个人名义将保管的公款借给乡财务,财务人员向于法杰出具4张借条,并在乡财务账上显示为个人借款,证明该15万元借条系乡政府借于法杰的款项,乡财务会计曾让于法杰完善手续并说明该款的性质,但直到于法杰调出该乡,财务账上仍显示系于法杰个人款项。该借条作为债权凭证由于法杰非法持有,于法杰具有实现占有该债权的行为,占有该债权是达到非法占有的目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既已经实现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上证人证言、控辩双方均认同,因乡财政不足,账上没钱,这笔涉案的19万元是用来给职工发工资、绩效奖等公务开支。

▲乡财务人员向于法杰借款后,打下欠条。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保管的15万元公款用于公务开支,被法院判贪污未遂获刑4年

从一审至今,于法杰认为自己没贪污的观点始终没变过。

于法杰称,他没有擅自保管,涉案的70万元存在由其保管的乡政府的一个对公账户上,是从漯河市一上市公司通过合法渠道领回,该公司账目上作了清晰明白的记录。保管这70万元,是得到了时任翟庄乡党委书记的同意,也是在落实其“便于公务开支”的指示。

于法杰当庭说,如果他有意贪污被指控第一项中的15万元公款,为何在收到借条的4年多的时间里,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将借条变现,从乡政府要回15万公款呢?贪污具有隐秘性,他为何通过“向乡政府财务人员打借条”这种“人证物证俱在”的公开方式进行?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出借款人、币种、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借款时间。但4张借条中均缺失借款利息,还款时间。这些借条是正常的借条吗?

2006年,漯河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郾城区法院定罪部分,撤销于法杰量刑部分,改判4年。

▲于法杰曾任翟庄乡乡长和乡党委书记

服刑期间获减刑,出狱后边收废铁边申诉

于法杰说自己不服判决,强忍着委屈积极改造。减刑裁定书显示,于法杰服刑期间减刑8个月。

2007年年底,于法杰出狱,开始了漫长的申诉。2009年年底,他收到了漯河市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希服判息诉。2013年,他收到了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望你息诉服判。

2013年至2018年,他每年至少4次去北京,向最高法申诉。

申诉要花钱,没了公职的于法杰自谋生路干收起了废铁:坐班车去漯河周边县市,看哪家工厂有废铁卖,就找货车拖回漯河加工成铁粉再次售卖。“成块的废铁和粉末状的铁粉混在一起,我得把夹杂在里面的石头渣挑出来,整完后浑身上下全是黑的,只有眼睛是亮的,就像刚从井下出来的矿工兄弟。回到漯河后,又怕被熟人认出,我每次都要等到天黑才回家。”

进京申诉为了节省住宿费,他常选择晚上出发,次日凌晨抵达北京,且很少买卧铺票。

于法杰说,他是农村长大的,不怕身体上的累,但他怕心累,心累缘于自卑。出狱以后,他很少与人来往。“我原来的同事中很多人都还在积极工作,有的还在重要岗位上。他们知道我是什么样的人,不会嫌弃我。但我没去找别人叙友情,一来反差太大,我自己受不了;二来贪污犯和别人走得近,是给别人添麻烦。”

▲7月17日,郾城法院以“不能抗拒的原因”为由中止审理于法杰一案。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最高法指令重审,郾城法院以“不能抗拒原因”中止审理

申诉15年后,于法杰等到了重审。

2018年5月29日,最高法下达了(2018)最高法刑申44号再审决定书:原审据以认定被告人于法杰具有非法占有15万元土地补偿款的故意的证据不充分,指令河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改变了河南省高院“望你息诉服判”的决定。

2019年3月27日,河南省高院作出(2018)豫刑再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9年11月,郾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了此案,未作出判决。7月17日,郾城法院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因出现不能抗拒的原因,本案中止审理。

为了弄清何为“不能抗拒的原因”。于法杰多次来到郾城区法院,对方均未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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