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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罕见!萝卜章翻盘 打赢官司又被改判 损失1亿!

2020/1/19 14:22:03 来源:互联网

(原标题:太罕见!“萝卜章”竟然翻盘!打赢官司又被改判,“损失”1个亿!这家券商哭晕…)

小小的“萝卜章”,牵出了不少闹剧,这回竟然还让一家券商原本到手的1亿元纠纷款彻底“飞走了”,还倒赔上120万打官司的费用。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有关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了两家金融机构纠缠许久的债券回购的案件始末。

让财富证券万万没想到的是,原本中泰证券作为违约方需要支付1亿元违约金,却因一枚“萝卜章”逆风翻盘打赢了第二场官司。结果财富证券因此被视为买卖协议造假、伪造印章,让自己快到手的上亿资金“就这么没了”。

同一个案件,二次审判,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反转剧情?其中的内情如何,不妨一起来看看。

二审牵出萝卜章

违约方“逆风翻盘”

一审明明赢了官司,二审却让“违约方”彻底翻盘,“煮熟的鸭子飞了”,也让财富证券彻底傻眼了。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有关中泰信托和财富证券有关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的判决书。这场纠纷前后纠缠了3年,却没想到因为“萝卜章”遭遇了案情的反转。

据判决书显示,此前中泰信托与财富证券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中的15兴安债、16红果小微债签订债券交易协议,约定财富证券向中泰信托或其指定第三方购买上述两项债券,这两项债券的面值均为1亿元。

尽管后续有过多次延期回购,但在双方约定的回购日期,中泰信托却没有依约回购15兴安债。为此,财富证券将中泰信托告上了法庭。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1月20日给出的一审判决显示,要求中泰信托继续履行与财富证券的回购义务,并支付财富证券相应的违约金。

表面上看,中泰信托作为回购方需要履行合同,违约支付违约金则是“天经地义”,财富信托这场官司应该赢得顺理成章。但随后,中泰信托表示“不服”,并再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中泰信托提交了一个“关键证据”:萝卜章。

简单来说,中泰信托通过提交证明材料称:签署协议的专用章是假的,因此协议的内容、按约履行的义务不合规不合法,更有机构假借中泰信托的名义签署了协议。所以,这场所谓的合同纠纷根本就是站不住脚,板子也打不到中泰信托的“身上”。

2019年12月11日,最高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财富证券的诉讼请求,并由财富证券负担这两次案件的相关费用共计120万元左右。

双方争议协议真实性

中泰信托甩出多项证据

同样的案件,二次审理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双方的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这份协议的真实性上。

回溯协议签署之初,2017年1月16日,财富证券与中泰信托就“中泰债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中的15兴安债、16红果小微债买卖签订《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泰信托方面的公章为“中泰信托公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这两只产品面值均为1亿元。

按照协议规定2017年2月16日,中泰信托本应该向财富证券回购上述两项债券。由于中泰信托没有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回购,双方再次签订协议进行延期,并约定2017年3月1日回购15兴安债,2017年3月2日回购16红果小微债。然而,中泰信托只回购了16红果小微债,却没有回购15兴安债。

当时一审判决中,法庭曾对财富证券提交的系列《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定。理由是:财富证券提交的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上的专用章,从直观上看,与从五矿证券调取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上专用章一致,中泰信托未对两份协议中专用章的同一性申请鉴定。

但在二审中,中泰信托却指出,财富证券出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使用的该产品信托专用章为伪造品,中泰信托从未刻制过该信托专用章,没有与财富证券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并指出协议书中的落款人和联系方式分别为中泰信托的客户康思资本的员工和康思资本的联系方式。

同时,中泰信托提交了一份公证书,并让康思资本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平某康出庭作证,证明了平某康在中泰信托不知情的情况下刻制了“中泰信托公司投资(HH1期)单一资金信托专用章”,并以该印章与财富证券签署多份《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等事实。

但财富证券公司在二审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

除此之外,中泰信托还指出,上述案件中提到的信托产品为中泰信托管理的通道类信托项目,交易资金为康思资本的信托资金,并非公司自有资金。据信托合同约定,中泰信托应按照委托人也就是康思资本的指令进行债券交易,不承担投资决策。

凭空冒出“康思资本”是谁?

第二次审理中,中泰信托引出了第三方:康思资本。不难看出,这家机构才是参与这场纠纷、和财富证券签署多项债券回购协议的真正主角。

那么,让财富证券掉进坑中的康思资本到底是谁呢?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康思资本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一家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私募基金公司。目前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从平某康变更为其他人,但平某康仍是持股比例55%的大股东,疑似实际控制人。

在上述纠纷案的审理中,可以看到,康思资本实际正是和财通证券发生签署协议行为的关联方。

中泰信托指出,信托项目项下债券交易的亏损和盈利都由委托人(即受益人)承受。中泰信托公司在交易中的角色仅是人工下单员,按照康思资本公司的指令下单交易,收取极小比例的信托报酬作为佣金。

“中泰信托公司与财富证券公司发生的每一笔交易均以委托人康思资本公司向中泰信托公司下达的指令作为依据。此前中泰信托回购财富证券面值1亿元的16红果小微债,就是依据康思资本的投资指令。”

两次审理下来,由于确定了印章伪造、签署人冒用中泰信托名义等事实,因此法院二审认定,康思资本参与了涉案《债券远期买卖协议》的签订。财富证券提交的《债券远期买卖协议》中的乙方并非中泰信托。另外,本案涉及大额交易,财富证券作为成熟的市场主体,在签订协议时对交易对手的判断及合同成立的要件都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财富证券要求中泰信托履行该笔债券回购义务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受理费合计约120万元均由财富证券承担。

目前,上述涉及的15兴安债至今仍由财富证券持有,最新估值为42.7358元(上清所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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