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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起诉驳回 状告律师名誉侵权失败 法院称不构成侮辱诽谤

2018/6/22 17:49:28 来源:互联网

鸿茅药酒起诉驳回,状告律师名誉侵权失败,法院称不构成侮辱诽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状告某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鸿茅药酒”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程远发表的涉案文章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违法性。


鸿茅药酒起诉驳回

今年3月,上海律师程远因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分析鸿茅药酒广告行为的文章,被鸿茅药酒起诉侵犯名誉权。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驳回了鸿茅药酒的起诉。判决书称,文章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之范畴,“原告作为知名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评论和舆论监督应负有更多的容忍义务。”

3月6日,上海律师程远在自己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以及他人运营的“红盾论坛”上发表一篇名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获“CCTV国家品牌计划”,打了谁的脸?》一文,选取了一则经过食药监部门审批的鸿茅药酒广告,以此为例进行分析,并提出3个问题:是否倡导合理用药、是否做功效性保证和是否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近10年间,这款‘治病强身’的神酒被通报违法2630次,2630次,笔者不敢肯定这一数据的准确性,但查阅互联网资料,鸿茅药酒有着劣迹斑斑的违法广告史是确凿无疑的。鸿茅药酒的违法广告行为有:虚假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法使用代言人,未经审查发布广告,含有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等等,并且层出不穷。”

据了解,程远律师的主要职业领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知识产权等,在做律师之前,他曾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七年。

鸿茅国药公司认为,该文章“内容言辞锋利,违背事实,严重侵犯名誉权”,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程远删除微信公众号“法律101”上的内容并发布道歉信,并且要求程远在中央电视一台和人民日报之一发布道歉信,此外,要求程远赔偿商誉损失1元。

“鸿茅药酒”起诉称,文章标题拟为“广告史劣迹斑斑的鸿茅药酒”,这种表述不但违背事实,而且误导读者,诋毁鸿茅国药商誉,贬低鸿茅药酒品牌形象;同时,文章以“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开头极为吸引读者眼球,但这12件中并不包含鸿茅药酒。

6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该文不具有贬损原告企业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性,驳回原告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文章虽引用了“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这12件典型虚假广告涉嫌违法,已被依法查处》一文,但并未标明鸿茅药酒是该12件虚假广告之一,被告亦表明对鸿茅药酒广告的质疑系网友留言,应不致引起歧义和误导;其次涉案文章标题使用“广告史劣迹斑斑”的评论性表述,系源于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已披露的鸿茅药酒违法广告史,措辞虽尖锐,但不构成侮辱诽谤。

此外,法院还认为,涉案文章更多的是以“鸿茅药酒广告”为例,探讨相关部门在广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系被告人对加强食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是对食药品安全之公共利益的关注,应属受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

网友评论认为,跨省抓人就不了了之了?法院判的好,实事求是,知名企业连公众评论都接受不了?怎能让人信企业的信度?鸿毛鸿毛,一地鸡毛!鸿茅药酒为什么没有被处理,还这么张狂!这种传销骗子还没倒闭啊!那送去给美国人喝,弄死他们!跨省抓人,无法无天!红毛太虚了!如果有人依然要对黑心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消费者曝光的太多疑问不见,那么毁誉的将不仅是欺诈者本身,受损的将是老百姓对公正的信任!

以上就是鸿茅药酒起诉驳回,状告律师名誉侵权失败,法院称不构成侮辱诽谤的全部内容了,可见目前公众对于鸿毛国药还是存在质疑态度的,此番如果再激起民愤恐怕不是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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