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5 18:41:47 来源:互联网
经查,维也纳酒店在门店招牌、酒店官网、酒店大堂电子显示屏等酒店服务的经营场所上,使用了维也纳国际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上海迪士尼曹路店)等字样,这种将“迪士尼店”字样紧随酒店名称进行组合使用方式,实际已构成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所以,维也纳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查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