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大话社区>正文

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 应进一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2020/1/22 9:14:20 来源:互联网

(原标题:提高证券市场违法成本 应进一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于江(左)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

本报见习记者 吴晓璐

证券法修订通过后,市场人士认为,刑法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刚刚审理完罗山东操纵市场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于江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刑法修订也十分必要。

于江表示,罗山东操纵市场案共涉及七项罪名,但在对应罪名的量刑上,曾遇到很大困惑。

本案中,4名被告人并不具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质,且未获得中国证监会许可,在此情况下,4人向他人推荐股票并从中获利,属于非法从事证券业务。同时,4人应龚世威等人的请求,帮助其推荐股票,从而帮助其出货,属为操纵证券市场提供帮助,4人的行为既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共犯,也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都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幅度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操纵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幅度是5年至10年,按‘择一重罪处罚’的刑法适用原则,应以非法经营论处。”于江对《证券日报》记者称,“本案中,推荐股票的人只是帮助主犯操纵市场,但从刑法上来看,为操纵提供帮助的人所面临的法定刑却要高于操纵者,所以在量刑的平衡上比较难。”

于江表示,目前刑法对涉及证券市场的几个罪名所规定的法定刑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刑罚偏轻,与相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符,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不能很好地起到震慑作用,不能很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二是不同罪名所对应的法定刑之间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重罪的刑轻、轻罪的反而刑重。例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这两种犯罪都是证券市场源头性犯罪,是在一级市场犯罪,是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高管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客观危害性及恶劣程度都远大于二级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但法定刑却远低于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后两者的法定最高刑均为十年。公司欺诈发行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仅侵害投资者的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也对国家公信力也产生影响,信披违规不能只看其表象,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深究下去,往往都隐藏着巨大的利益输送。三是对个罪规定的刑罚不够科学、细化,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都只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


该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热门推荐

  • 奇闻异事
  • 幽默搞笑
  • 未解之谜
  • 图片报道
  • 热点新闻
  • 网络焦点
  • 图片报道
本站内容来自互联网,不提供任何保证,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Q:759281825.
COPYRIGHT © 2014-2024 xiaoqiweb.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笑奇网粤ICP备17087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