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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才知原屋主老婆刚病死房中 法院:不算"凶宅"

2019/8/20 13:45:11 来源:互联网

(原标题:买房后才知原屋主老婆刚病死房中,法院:因病死亡不属“凶宅”)

广东清远的罗先生,在买二手房交完款后才知道原屋主老婆不久前刚病死于屋中,他据此认为房屋卖家和中介没有向他披露这一“重大信息”,构成欺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及中介费。广东清远英德市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被告的配偶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该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被告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据此判决驳回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买房付款后才知原屋主老婆刚病逝房中

罗先生起诉称,2017年4月7日,他到英德市某房产中介(以下简称“房产中介”)获悉清远英德市某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具备交易条件的情况。

法院查明,2017年4月7日,罗先生与潘先生及房产中介作为经纪方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罗先生定购位于涉案房屋,房屋成交总价53.8万元,并须支付中介佣金等费用。

然而,罗先生说,潘先生隐瞒“其配偶在涉案房屋中过世”这一影响合同订立的重大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导致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潘先生、房产中介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且在签订合同后,他还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付了钱。

罗先生说:“2017年10月30日,根据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我交付尾款后,潘先生将涉案房屋的钥匙交付给我。第二天我到涉案房屋中搞卫生时,才从小区的人那里得知该重大信息。我知道该重大信息后,多次致电潘先生,其均拒绝见面协商此事。2018年2月9日,我与潘先生及房产中介有关负责人在房产中介处协商此事,他们均承认未告知我该重大信息。”

罗先生认为,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潘先生及房产中介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隐瞒涉案房屋的重大信息,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潘先生及房产中介的行为已违背诚实信用及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构成欺诈,本案合同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他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已签订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并判决被告潘先生返还财产55万余元,被告房屋中介对该返还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房屋中介返还财产1万余元。

原屋主说妻子因病死亡是自然现象

被告潘先生说,生老病死是正常的现象,其妻子是因病死亡的,属于正常死亡,涉案房屋并非因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导致的“凶宅”。他介绍,其原配患上卵巢癌绝症,经多方医院开刀动手术、化疗,共花去80多万元医疗费用,终因病情恶化,医治无效,于2017年2月死亡,时年仅37岁。为医治妻病,砸锅卖铁,四处筹借,借取银行及他人的现款,利息高,为免使债台高筑,故将涉案房屋以最低价出售偿还借款。“我妻因病死亡是人生正常发展规律,况且不是上吊、食毒、自杀之类。假设飞机、轮船、车辆死过人的就不能再使用,房屋死过人的再也不能继续居住,非要拆除挖土再填土重建,那历史上哪有存在祖先,原告的说法实在太离谱了吧!”

潘先生还表示,如果合同有约定或原告曾经询问过,而他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不如实告知,还可以说隐瞒重大信息,但原告确实没有提及到,他又告知了中介,他不存在隐瞒重大信息的行为。他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被告房产中介表示,凶宅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按照通俗理解凶宅指不吉利的或闹鬼的房舍。原告以涉案房屋曾有人去世便认为是凶宅是没有依据的,死亡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件,而且被告的妻子是因病去世,并不是非自然死亡(如上吊自杀、跳楼、被凶杀等),不能被认定为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因此,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凶宅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因病而亡属正常生老病死现象不是“凶宅”

该合同是否可撤销并在撤销合同后返还财产?

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指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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