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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员偷吃三枣,罚款三千还被辞退!合理吗?

2018/12/17 8:22:36 来源:互联网

上班期间,超市促销员王女士食用了超市销售的三颗红枣,超市决定对她罚款3000元,人力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王女士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故起诉至丰台法院。本案近日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3月1日,王女士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的派遣来到在北京一家超市上班,担任超市促销员。3月28日上班期间,王女士偷偷食用了柜台陈列的三颗红枣,并被超市防损员发现。

“那天我打算等下班时候买点枣,就想尝尝枣甜不甜,没有别的意思。”王女士说,超市规定上班期间不能购买商品,她便想提前品尝一下。

王女士随即被叫到超市防损部了解情况,经确认后,王女士的上岗证被收回,公司主管告诉她回家等待通知。第二天,王女士便收到了3000元的罚款通知和一纸自动离职通知函。

王女士认可她存在不当行为,也愿意接受相应处罚,但认为超市的罚款金额过高。“我一个月工资才三千多。3000块钱,我得买多少枣啊?”

根据离职通知函,人力资源公司以王女士无故旷工3日为由,与王女士解除了劳动合同。王女士当月的工资也被公司扣下,直到经过劳动仲裁,王女士才拿到了扣除罚款后的剩余工资。

因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王女士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超市及人力资源公司返还罚款3000元,并应支付她离职后待业期间的工资5300元。

对于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人力资源公司并不认可,其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而王女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合同条款,公司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三颗枣确实不值钱,但我们处罚的是一种行为,员工穿着工装,就代表着企业的形象。”

王女士对于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可,她承认自己有过错,但不认为自己构成了偷盗行为。而公司在事发的第二天就向她发出了离职通知,显然不可能存在旷工三日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她离职期间的工资。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丽萍律师认为,三个枣的价值与3000元罚款之间差异过于悬殊,罚款金额显然过高。如果员工在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生效的规章制度中有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的,公司可以向员工索赔因其过错导致的相应损失,但扣除损失后每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工资应依法依约发放,不能随意扣除。

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关于合同单方解除的情形,其中,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单方解除的情形之一。丁丽萍律师表示,虽然这一约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冲突,公司也确实拥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员工的权力,但相关的规章制度也不能“任性”。

丁丽萍律师表示,企业内部的规章首先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此外,规章的出台必须履行民主公示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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