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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抢孩子”老人:自孙子出生未曾见面 曾多次报警

2018/10/7 17:39:55 来源:互联网

近日,“北京丰台商场抢孩子” 受到广泛关注。事主发微博称,11个月大的儿子在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内被3名妇女抢夺,后被现场群众救下。报警后,丰台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后警方对涉事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6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况,证明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和,一直见不到孙子,和朋友诉说后,便想一同前往北京讨要孙子。因李某几乎没见过自己媳妇几面,且媳妇和事主张某住同一小区,身高、体态和脸型也十分相似,故将张某误认为自己的儿媳,将张某的孩子误认为自己的孙子,发生了抢孩子的案件。

直到被警方带走前,李某还坚信抢的就是自己的孙子,而张某确实被无辜抢了孩子。

案件

奶奶商场“抢孙子”

孩子出生一年多未见

10月2日上午,张某携其11个月大的儿子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内购物,遇到3名女子阻拦,其中一女子将躺在婴儿车内的孩子抱起欲离开,另两名女子对张某进行阻拦。张某呼救后,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为,并将孩子还回张某,3名女子遂离开现场,后张某报警。

其间,涉嫌抢孩子的人员两次到商场营运部“讨说法”,后被民警带回。

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丰台公安分局立即部署刑侦支队和派出所共同开展工作,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询问了相关证人,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讯问,并与其户籍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了解家庭及职业等相关情况,发现涉案人员均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场监控视频、涉案人员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并还原事发过程。

经查,62岁的山东女子李某,因其子与儿媳感情不和,儿媳拒绝李某见其14个月大的孙子。双方自2017年7月30日孩子出生后,就曾因李某想带孩子回老家抚养等产生纠纷,之后李某再没见过儿媳和孙子。在此期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并报警。 2018年6月18日,李某儿媳起诉离婚,8月21日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经审查,丰台公安分局不予立案,并对抢夺孩子的李某等4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被抢孩子父亲发微博

北京市公安局组成专班

10月4日,微博网友“六月的雨在哪里”发表博文称,其妻在北京丰台大红门某商场购物时,婴儿车内11个月大的儿子被3名妇女抢夺,妻子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孩子被现场群众救下。

该微博网友称,当时其妻独自带儿子在商场内等直梯,有3名妇女一前两后围拢过来。前面的妇女试图把孩子从婴儿车中拽出,但因孩子系着安全带未能成功。妻子迅速制止该女子,其身后的另两名女子又上前拉扯妻子,将孩子抢到手中。

妻子在争抢过程中奋力呼救,孩子的哭声也吸引了周围群众的注意,商场保安迅速赶到现场。在热心群众的帮助下,孩子回到母亲手中。

10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通告称,针对有家长报警在大红门某商场内孩子被抢,发微博质疑公安机关对嫌疑人处理过轻的情况,丰台分局已于10月4日接到涉事家长的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已组成工作专班对案件开展复核,相关结果将及时通报。

目击者抱住孩子保护安全

据商场内菜百首饰店工作人员描述,事发时自己正在店内工作,听到外面有吵闹声,其赶紧跑出去察看,到达事发地点后,发现张某躺倒在地上,抱着小孩,另有3名女士在和她争抢孩子。

“我当时第一时间觉得要保护孩子安全,孩子当时哭得厉害,我就先把孩子抱在我怀里了。之后我问是什么情况时,其中一个争抢孩子的女士说了句‘不让孩子看奶奶’,倒地的女士则让我快报警。”随后,张某被该工作人员先行带进店里,其间,另外3人已离开现场。

随后,工作人员在将孩子归还给张女士后,联系了商场的安保人员,并辅助张某报警。

奶奶返回商场“讨孙子”

事发商场营运部工作人员称,当日下午1点多,李某和沙某某进入其办公室:“他们先是问我是不是商场负责人,然后就说他们的孩子在商场被商场员工抢走了。”

随后,李某表示,由于婆媳不和,儿子和媳妇一直在闹离婚。工作人员见二人情绪较激动,便叫来一保安维持秩序,并与派出所民警取得联系。

过一会儿,李某儿子赶到,“他一进门就揪保安的领带,问‘是不是这个保安抢了孩子’,我说不是,他又质问是谁抢了孩子。”工作人员称,随后李某以儿子情绪受刺激需要冷静为由,表示先出去一会儿再回来,随后几人便一同离开。下午3点左右,李某一行人再次返回商场营运部,并被民警带走。

调查

儿媳、事主外形相似住同小区

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不和,一直见不到孙子,其多次向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和外出旅游中结识的3名女子沙某某(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68岁,天津人)、运某某(63岁,天津人)等人“哭诉”。沙某某等同情李某的遭遇,表示愿意为李某找儿媳要回孩子。

此次,李某与沙某某等3人相约于10月2日来到李某的儿媳所居住的丰台区角门东里某小区。当天,李某原本和儿子在一起。但中途,因其儿子不想让李某参与到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中来,二人发生争执。随后李某的儿子离去,直到李某给其打电话称“找到孩子”,才赶回来。

因张某和李某儿媳从侧脸及体态上看都极为相似,而儿子结婚后,李某几乎没见过儿媳几面,儿子又没在身边,因只通过照片辨认,所以错将张某认成自己的儿媳。

真正儿媳:婆媳确有不和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间确因感情不和、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自孩子出生后,李某的儿媳就一直不让李某见孩子。李某此前也多次和儿子商议,要抢回孩子。

民警经走访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通过照片比对,证实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

通过居住情况查询,张某与李某儿媳同住一小区,警方调取的监控也可以看出,事发当天,李某儿媳约7点46分推着婴儿车离开小区。10点27分,张某推婴儿车出小区。监控视频能印证,沙某某在小区东侧铁门徘徊,尾随张某,并在进入商场后试图抱走孩子,最终被制止。还有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释法

“认错”是事实 不构罪

10月3日,丰台警方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事主张某的爱人于次日提请复议,警方已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针对网友提出的疑问,以“认错”为借口去“抢孩子”是否构成犯罪,嘉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胜认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涉案人员的行为从刑法层面上不属于拐卖儿童罪或拐骗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而拐骗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常规是将儿童拐骗来用来收养或使唤、奴役,本案行为人没有牟利或非法收养目的,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经过警方调查,此事件中的‘认错人’是客观事实,并非借口。”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称,此案中,李某给张某和孩子都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行政拘留5日是否适当?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陈猛认为,警方对涉案人员的处罚主要依据是警方的调查,涉案人员行为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引起了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因此裁决5日行政拘留。陈猛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受到创伤、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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