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县法院回应法官借笔误修改结果:感谢监督。

近日,针对有曝料称,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借口“笔误”修改裁定结果一事,新乡县人民法院院长侯贵枝在接受记者问询时表示,感谢监督,法院会高度重视,并调查落实。
据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1执异2号裁定书,不久前,新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简称县农信社)申请执行新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升华房地产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案外异议人王建华对新乡县法院将执行款3050万元支付给县农信社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该裁定书写道:“经查,县农信社与升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一份《最高额低押合同》,但未去新乡市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又签订的其他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在房管局进行了备案登记,故王建华要求法院依法追回550万元,房屋拍卖执行款项扣除2500万元后全部向异议人进行支付的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新乡县人民法院原本已经发出的生效裁定,突然因“笔误”出现重大改变,县农信社感到不解。
“法律还能这么玩吗?”县农信社办公室主任杨晋青对记者说,裁定书更正笔误还可理解,问题的关键是新乡县人民法院在更正“笔误”同时还更改了裁定结果,实在令人费解。难道原来的裁定结果也是笔误吗?!
记者注意到,单从两个裁定书表面上看,前一个裁定结果和后一裁定结果的区别只是改变了后期的审案机关。不同之处是,前一个裁定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满,认为裁定有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后一个裁定则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满则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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