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对一起因开“斗气车”导致多车连环相撞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被告人董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发生于2023年6月2日23时许,当时,被告人董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北四环东路外环主路时,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车辆的驾驶员闫某因变道问题发生争执,闫某车辆副驾驶座的李某与董某互相辱骂,且均向对方投掷物品。
后董某调整车速与闫某车辆并行六七秒后,故意往左侧转向撞击闫某车辆右前方位置,导致闫某车辆失控后冲破隔离护栏驶向四环对向车道,继而造成闫某车辆先与同向行驶的后方魏先生车辆发生二次碰撞,后又在对向车道与相向行驶的李先生车辆发生三次碰撞。
经鉴定,四名驾乘人员受伤,其中两人构成轻微伤,共计造成车辆财产损失30余万元。
其后,公诉机关以董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该案一审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董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过程中故意撞击他人车辆,严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最终造成四车损坏、四人受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决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某提起上诉,经北京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朝阳法院法官孙高鹏提示,每个人都是交通参与者,关系着道路交通安全。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驾驶人要首先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干扰他人正常行驶,此外,在遇到其他车辆违反交通规则影响自己驾驶时,更要保持“驾驶定力”,以平和稳定的情绪和心态应对,切勿开“斗气车”,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公共安全负责。
原标题:冲动是魔鬼!路上“斗气”致多车相撞,一司机获刑四年
值班主任:李欢